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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合专项整治有关工作的通知— —南安委办〔2021〕118号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6日 11:43               来源: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建管中心,各级工程监督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和南宁市第四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教训,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第四季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合专项整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级安委会、住建、应急部门和各有关企业要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坚决扭转当前严峻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利用深入宣贯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的契机,紧紧抓住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和强监管严执法“两个抓手”,以强化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专项检查和明查暗访为手段,集中开展危大工程和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治理,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强化施工现场“双预防”和“双保险”措施落实,实现建筑施工本质安全。

二、组织机构

为组织开展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成立联合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建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谢永达同志兼任,负责组织协调本次专项整治工作。

本次专项整治将通过领导小组“四不两直”方式检查及第三方质量安全监督服务机构全覆盖检查进行,确保所有在建项目全覆盖。

三、整治重点

施工现场“双预防”(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和“双保险”(安全平台加安全带、长短双安全绳加安全带、脚手板加水平兜网等各种形式)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推进情况。

(一)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机械、活动板房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审批、验收、监测、处置程序执行情况。

(二)施工各阶段高处坠落安全防护措施执行情况。

(三)动态更新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情况,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隐患集中整治和销号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全市各在建项目参建企业务必高度重视,11月5日前组织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结合本次整治重点内容建立自查自纠台账和隐患清单,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闭合,相关资料存项目部备查。

(二)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市建管中心、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制定专项整治计划,每周至少开展2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企业自查自纠落实情况和施工现场隐患整改情况,坚决杜绝自查自纠流于形式,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落深、落到位。

(三)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服务工作,目前我市已确定南宁市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和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为第三方服务实施单位,将对全市所有在建项目进行全覆盖检查,重点对事故多发的县(市、区)、开发区监管项目进行巡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限期整改闭合,逐一销号;同时,将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四)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在检查中严格落实严管重罚措施。对存在违反《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和处置标准》(停工整改十五条)、《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鼓励、限制和禁止行为》(严禁行为十五条)情形的,未在规定时限内开展自查自纠或自查自纠走形式、走过场的,问题隐患未按时整改闭合或敷衍整改的,将一律采取停工、停验、信用惩戒、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等形式予以严肃惩戒;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一律采取停水、停电、停供混凝土等强制停工措施,向综合执法部门移交线索立案查处,并依照新《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严肃调查,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和处置标准》(停工整改十五条)

      2.《南宁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鼓励、限制和禁止行为》(严禁行为十五条)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合专项整治周报表》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


附件1

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和处置标准

(停工整改十五条)

一、无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

二、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

三、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

五、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

六、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

七、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

八、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

九、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

十、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

十一、严禁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除铝模工艺外)。

十二、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

十三、施工现场主要洞口临边无防护或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十四、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

十五、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附件2

南宁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鼓励、限制和禁止行为

(严禁行为十五条)

一、建设、总包单位应规范地分包基坑支护、幕墙、消防等分部工程并办理相关合法手续。严禁企业与个人或无资质单位签订施工协议;严禁以个人名义采购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由个人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协议;严禁将工程款转入个人或者无资质单位的账户。

二、企业必须与项目部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规范的劳动、工资和社保关系,使用建筑业实名制系统和银行卡按月足额发放工资。严禁将工人工资转入包工头个人账户。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严禁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四、鼓励推广冷冻法开挖、液压升降平台等安全可靠的机械化、智能化工艺工法,减少危险作业面作业人数。严禁违规使用木顶撑、自制起重扒杆等落后工艺工法,限制使用不适宜南宁工况条件可能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的工艺工法(如锚杆土钉墙、人工挖孔桩)。

五、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范开展桥梁隧道、深基坑、高切坡、高层建筑等的沉降、位移、内力、水位的监测。严禁缺项漏项,严禁减少监测的内容和频次。

六、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压滤机或者沉淀池(罐),确保净化后的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达到有关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严禁将黄泥水直接排放城市管网和内河。

七、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探明地下管网,做好相邻建(构)筑物和管线的保护。严禁野蛮施工破坏市政管网及相邻建(构)筑物。

八、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围挡、公益广告、冲洗喷淋和覆盖裸土等措施必须符合南宁市文明施工标准图集的规定。严禁白图施工、不按图施工,严禁违反强制性标准。

九、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严禁不按照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鼓励跨单位、跨系统、分专业组织专家论证,推广专家宝等专业服务。限制个别专家不分专业参与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的论证。

十、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活动板房使用的阻燃夹芯材料板材必须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抽检发现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如钢筋数量规格或者混凝土强度不合格,基坑监测、桩基检测结果不合格等)且未完成整改的,严禁继续施工进入下一道工序。

十一、施工电梯、塔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必须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起重机械的限位装置、附墙件、防坠安全器、自由端高度超出安全技术标准、使用年限或使用说明要求。严禁多塔作业未采取防止相互碰撞安全措施。

十二、外脚手架搭设必须与施工进度同步,大力推广安全平台加安全带、长短双安全带、安全绳加安全带、脚手板加水平兜网等各种形式的双保险措施。严禁外脚手架与混凝土泵管和模板支撑体系连接。严格按照规范设置拉结点,严禁擅自拆除拉结点而未重新补设可靠有效的临时拉结。

十三、企业总部和分公司必须组织季检和月检,及时通过市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完成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自查自报自改。项目部人员必须切实到岗履职,资料签名要及时、真实。不得未经审批擅自变更人员,不能代签资料。

十四、企业必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通知要求安排负责人参加各类工作会议。严禁未经批准替会、代会,严禁无故缺席会议。

十五、全装修交付的商品住宅工程,必须在实体内设置交付样板间。严禁提前拆除样板间,或者不按样板间施工。

附件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合专项整治周报表

单    位:                                         填 报 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序号

工作内容

检查情况

备注

一、项目基本情况

1

项目名称



2

建设单位



3

施工单位



4

监理单位



二、企业自查自纠工作落实情况

1

自查自纠情况

□已开展,符合要求

□已开展,但流于形式

□未开展


2

是否建立工作台账和问题隐患

清单

□已建立

□未建立


3

发现问题隐患

整改情况

□已完成整改

□正在整改中


三、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情况

1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2

企业是否落实自查自纠,并建立问题隐患清单

□已开展自查自纠,隐患清单与现场相符

□已开展自查自纠,隐患清单与现场不符

□未开展


3

发现的主要问题



4

已采取的

管理措施

□责令整改

□责令停工整改

□信用扣分

□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

□收集违法线索移交

□作为典型案例上报


5

问题隐患整改

落实情况

□已对照清单制定措施,逐一销号整改

□正在整改中,整改措施与隐患清单不符

□未制定措施并落实整改


备注:本表按项目填写检查情况,每个项目填写一张表;每周检查多个项目的,应按所检查项目逐一填写。


附件下载:

附件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合专项整治周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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