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 — 南住建函〔2020〕818号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3日 10:29               来源: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城区、开发区住建局,各施工企业,各城建项目业主,各有关单位:

自2017年我局开展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以来,建筑施工企业诚实守信的主动性得到了充分调动,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有效推进。根据近年来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情况和应用效果,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动态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建筑业发展实际,我局对现行的《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南建规〔2018〕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将修订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于4月17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建管科,电子版(word文档)请发送至邮箱:nnjwjgk@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  韦凤玲  5521582


附件:1.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1日                



附件1

 

 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中,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信用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的建设管理。

各县、城区住建部门和开发区、五象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信用信息由业绩、纳税情况以及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业绩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加入南宁市建筑业统计库,每季度的建筑业产值情况。

纳税情况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每季度累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已申报缴纳增值税额的情况。

优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和履行社会责任,获得各级政府、住建部门以及市级相关部门的认可、奖励或表彰的行为信息。优良信用加分不设上限。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综合管理等方面的不良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受到县级以上住建部门以及市级相关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行为信息。不良信用扣分不设下限。

第六条  区外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的子公司,其建筑业产值、纳税情况及工程项目奖项信息可与其母公司共享互认。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由综合评价和专业评价构成,专业评价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分开评价。具体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详见附表。

根据实际需要,评价内容和标准可适时调整,但原则上每年调整不得超过一次。

     第八条 信用信息设定有效期,信用信息的有效期自该信息参与信用评价之日开始计算,原则上有效期为一年(评价标准另外明确有效期的除外)。在有效期内,该信用信息参与实时评价,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参与实时评价,转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业绩、纳税情况,由市住建部门向市统计部门、税务部门采集。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获得国家、自治区各类奖项信息,由获奖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市住建局申报。

第十一条  其余优良信用、不良信用信息由作出通报表扬、通报批评的住建部门或开发区、五象新区管委会指定的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建设信用管理单位”)采集并认定。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认定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由建设信用管理单位录入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信息实时同步在南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布。

公示期内的信用行为不参与信用评价计分,公示期满即参与信用实时评价计分。企业和个人若对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记录该信用信息的建设信用管理单位书面提出异议申请。以单位名义申诉的,必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建设信用管理单位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理并答复当事人。

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者纠正;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无错误的,维持原认定结果。

异议处理期间,被异议的信用信息暂不纳入信用考核计分。

第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评价得到的信用评价分值分为两类:房屋建筑类分值=综合分+房屋建筑专业分;市政基础设施类分值=综合分+房屋建筑专业分。

两类分值分别对应运用到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分值的具体运用方法在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

信用评价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运用到招投标活动中。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房屋建筑类分值或者市政基础设施类分值)为-30.0分(含本数)至-50.0分(不含本数)的,自该评价结果确定之日起,暂停该施工企业参与我市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项目招投标活动30天。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房屋建筑类分值或者市政基础设施类分值)低于-50.0分(含本数)的,自该评价结果确定之日起,暂停该施工企业参与我市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项目招投标活动60天。

暂停期满,建筑施工企业参与本次实时评价的信用信息转入企业档案,不再参与实时评价。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初次参加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或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中无信用信息的,企业信用评价分按零分运用到招投标活动中。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南宁市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年度内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或管理的项目累计发生3人及3人以上死亡的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三)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者引发极端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企业承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五)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规定应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列入南宁市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企业及其主要责任人员,由市住建部门通过南宁市建设行业信用考评系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平台。

公布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个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执法文书(认定违法违规事实)、纳入部门、管理期限等基本信息。

第十九条  “黑名单”公布期限为自列入名单之日起一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不良信用并且在一年内未再次发生符合纳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纳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第二十条   对被公布纳入“黑名单”的主体,在“黑名单”公布期限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各级住建部门、开发区、五象新区管委会应当将纳入“黑名单”的主体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抽查;发现有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在“黑名单”期限内禁止参与我市政府主导的政府采购、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项目的招标投标、公共资源分配,政府购买服务等活动。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可对被纳入“黑名单”的主体予以限制。

    (三)各级住建部门、开发区、五象新区管委会不得将纳入“黑名单”的主体列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四)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对纳入 “黑名单”的主体进行重点从严审查。

(五)各级住建部门、开发区、五象新区管委会要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在其管辖工作中对被纳入“黑名单”的主体予以依法限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宁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附表

 

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考核(计分)标准(2020)


一、综合评价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备注

 

企业加入南宁市建筑业统计库,对南宁市建筑业产值作出贡献的,按其季度产值完成情况加分。

一季度:产值30亿元以上的,加15分;20—30亿元的,加12分;10—20亿元的,加8分;5—10亿元的,加6分;1—5亿元的,加4分;1亿元以下的,加2分;

二季度:产值70亿元以上的,加15分;40—70亿元的,加12分;30—40亿元的,加8分;15—30亿元的,加6分;2.5—15亿元的,加4分;2.5亿元以下的,加2分;

三季度:产值110亿元以上的,加15分;60—110亿元的,加12分;50—60亿元的,加8分;25—50亿元的,加6分;3.5—25亿元的,加4分;3.5亿元以下的,加2分;

四季度:产值150亿元以上的,加15分;100—150亿元的,加12分;80—100亿元的,加8分;45—80亿元的,加6分;5—45亿元的,加4分;5亿元以下的,加2分;

 


企业在南宁市依法纳税的,按其季度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总额在建筑类企业中的排名情况加分。

一季度:排名第1-20名的加15分;排名第20-50名的得12分;排名第50-100名的得8分;排名第100-200名的得6分;排名200—300名的,加4分。

二季度:排名第1-20名的加15分;排名第20-50名的得12分;排名第50-100名的得8分;排名第100-200名的得6分;排名200—300名的,加4分。

三季度:排名第1-20名的加15分;排名第20-50名的得12分;排名第50-100名的得8分;排名第100-200名的得6分;排名200—300名的,加4分。

四季度:排名第1-20名的加15分;排名第20-50名的得12分;排名第50-100名的得8分;排名第100-200名的得6分;排名200—300名的,加4分。


获奖情况

企业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每次加20分;获得南宁市市长质量奖的,每次加15分。有效期24个月。

 


1.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活动、行业检查中获得各级政府或住建部门通报表彰或表扬的,国务院通报每次加20分,住房城乡建设部或自治区政府通报每次加15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南宁市政府通报每次加10分,市级住建部门通报每次加8分,开发区或者县级住建部门通报每次加3分。


2.企业积极响应南宁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履行社会责任,在扬尘治理、水环境治理等城市建设管理相关专项工作以及全市性重大活动、重要任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相关牵头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3分。(同一项工作同时获得多个部门通报的,按一次计)


3.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市住建部门要求,与市级贫困村结对帮扶,取得良好效果并获得市委、市政府或市住建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5分。


4.企业在我市积极开展新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并获得市委、市政府或市住建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5分。


5.配合市级住建部门党组织、工会等完成基层党建(含党员服务站建设)工作,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每次加3分。


6因其它情况获得市级住建部门通报表扬的,酌情加1—2分。


1.投标人放弃中标或者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或者串通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每次扣10分


2.企业未按要求参加住建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视频会议、清欠协调会、约谈会等会议,无故(未经批准)缺席被住建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3.企业参与违法建设的,每发现一起扣6分。


4.企业存在违法分包、挂靠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扣6分。


5.企业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每次扣6分。


6.因其它情况被市级住建部门通报批评的,酌情扣0.5—2分


 

二、专业评价


评价内容

评价(计分)标准


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鲁班奖、詹天佑奖、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每个得10分,有效期36个月;

获得部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国家优质工程奖(中施协评审)每个得8分,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优秀住宅小区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之星的,每个得5分,有效期24个月;

获得建设工程BIM大赛BIM技术综合或者BIM单项一类成果的,每个得6分;二类成果,每个得4分;三类成果,每个得2分;有效期12个月;

获得广西优质工程(真武阁杯),每个得3分,有效期24个月;

获得自治区级文明工地、优质结构奖、装饰工程优质奖的,每个加2分,有效期12个月;

获得市级安全文明工地、邕城杯奖项的,每个加1分,有效期12个月。

同一项目分别获得国家、自治区及市级同类别奖项的,取最高加分值,不同时重复加分。

履约

情况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国有投资项目,被城建项目业主诚信履约考评评为优秀的,加20分;评为良好的,加10分;评为合格的不加分;评为不合格的,扣20分。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项目被市级住建部门评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项目的,每个项目加3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分级评定被市级住建部门评定为A级的,每次加3分,评为B级的,每次加2分。


2.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建的项目获得绿色建筑三星级评价标识,或者被自治区住建厅列为装配式建筑、BIM技术以及钢结构建造等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加3分;被市级住建部门列为装配式建筑、BIM技术以及钢结构建造等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加2分。


3.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建的项目建设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取得良好效果,并获得住建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3分。


 

不良行

为扣分

1.在日常施工生产过程中,因落实文明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措施不到位,同一建设项目   1个月内累计被市大行动办录入南宁市城市治理考评系统中的扬尘考评系统或美丽考评系统,经核准实施有效扣分达3次(含3次及以上),每个项目扣1分;经核准实施有效扣分达5次(含5次及以上)的,每个项目扣2分;被媒体曝光的,每次每个项目扣1分。


2.在日常施工生产过程中,未按相关要求上传工地远程视频监控、扬尘在线监测和实名制管理等信息系统数据,被住建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3.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项目存在合同履约不到位、人员设备投入不足、质量安全整改不到位等被项目业主通报、约谈,并通报住建部门的,每次扣1分;被住建部门约谈的,每次扣3分。


4.未按住建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报送有关安全生产、扬尘整治、清欠、工程进度等自查自检报告、总结、数据或拒不服从监督管理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5.在日常检查中被住建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达停工通知书的,每次扣3分。


6.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7.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不符合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其信用评价办法扣分,并通报住建部门的,每次通报扣2分。


8.未按要求使用南宁市隐患治理信息系统(南宁市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被住建部门通报批评的,其中,未注册使用的,每次每个项目扣2分;已注册但未按要求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的,每次每个项目扣1分;已注册但基础信息填写不全,未完成隐患排查清单配置的,每次每个项目扣0.5分。每个企业月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5分。


9.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项目不符合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要求,被住建、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以及大行动办、水环境治理指挥部等专门机构通报的,每次扣3分;经责令整改仍未按时完成,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每次扣5分。


10.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项目被自治区住建厅列入严管工程名单的,每次每个项目扣5分。


1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项目现场使用无资质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的或者使用未经登记的合法混凝土搅拌车辆的,每次扣5分。


1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项目施工现场未实施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银行代发工资制度,被住建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个项目扣5分。


13.在日常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能妥善处理因工程款纠纷引发农民工集聚讨薪,有围堵企业或项目现场行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扣3分;有围堵市政道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扣5分;经相关部门协调,未能妥善处理并导致农民工多次集聚讨薪,影响恶劣被通报批评的,扣6分。


14.违反规章,造成重大危险源失控的,每个项目每次扣10分。


15.因其它情况被住建部门通报批评的,酌情扣0.5—3分



 

附件2

 

《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动态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建筑业发展实际,我局对《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南建规〔2018〕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外地建筑业企业与其本地注册企业的业绩互认(第六条)。为鼓励外地大型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成立独立机构子公司,实现本地化经营,区外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子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的建筑业产值、纳税情况及工程项目奖项信息等业绩可共享互认,纳入信用评价内容。

(二)调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构成(第七条、第十四条)。考虑到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现场管理、评优评奖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经充分调研听取相关建筑业企业的意见,《办法》修订稿明确信用评价由综合评价和专业评价构成。其中,综合评价主要为履行社会责任、建筑业产值和纳税贡献、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评价;专业评价按房屋建筑类和市政基础设施类分开评价,主要为施工现场管理、工程获奖方面的行为评价。分开评价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为:综合分值+专业分值(房屋建筑类/市政基础设施类)

(三)调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分)标准。结合近年来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情况和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际,适当调整了评价内容、计分标准。

(四)调整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1.企业信用评价分值分仍运用到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使用的信用评价分为:综合评价得分+房屋建筑专业得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使用的信用评价分为:综合分+房屋建筑专业分。分值的具体运用方法在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此外,因信用行为加分均不设上限,为客观全面记录企业的信用行为信息,同时兼顾信息评价得分在招投标中活动的合理运用,当企业信用评价分超过100分时,仍按100分运用招投标活动中。

2.加强对失信企业的惩戒,企业信用评价分值(房屋建筑类分值或者市政基础设施类分值)为-30(含本数)—-50分的,暂停该企业参与我市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30天;低于-50分的,暂停该企业参与我市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60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