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桂建质〔2007〕1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实施13年,自《暂行规定》实施以来,有效地提高了我区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用户满意度逐年提升。目前,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验收标准已修订或更新,为符合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对《暂行规定》予以修订,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转发至辖区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
该《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