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向我协会发放聘书,聘我协会为该院特邀调解组织,聘期三年。据了解,我协会是该院聘任的多家特邀调解组织中,唯一一家建工类、专业类社会团体。
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李寿坤会长的正确领导,以及法律顾问袁海兵律师的大力支持,这也是我协会积极开拓创新,勇于进取的一个缩影。
近两年,我协会除了做好文明工地和优质结构评选、网站建设行业信息传递等服务会员及安全生产例会、观摩会等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以外,还做了很多创新性工作,为会员举办法律座谈交流会就是我协会主动探索、积极创新的一个重要成果。2018年,我协会为全体会员举办了“承包人如何规避实际施工人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专题讲座,参会人数达280人;2019年新年伊始,我协会联合多部门和单位,在南宁荔园维景酒店成功举办了关于法律方面的“工程•财富”新年演讲,全天参会人数达600多人次,会场座无虚席,效果反映良好;2019年中,我协会承办了“建设工程法律与争议解决论坛”,全国优秀法律工作者汇聚邕城“华山论剑”,800多人次到场聆听,得到诸多好评;2019年下半年,我协会组织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专题培训会”、邀请北海仲裁院到南宁举办“纠纷案件解决座谈会”等学法、懂法、灵活用法方面的法律活动及会议。
近年来建工纠纷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我协会作为住建行业代表受聘成为特邀调解组织,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更高标准、严要求的服务好会员、行业和企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特邀调解有哪些法律依据?
1.特邀调解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特邀调解解决纠纷,法院不得强迫;二是当事人可自由选择由谁来调解;三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在特邀调解中,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不愿进行调解的,应及时登记立案。
(3)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特邀调解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特邀调解的优势在于当事人可自行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特邀调解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活动,必须按照《特邀调解规定》的程序进行,若调不成,应及时立案或判决;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其内容也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与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相冲突,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利益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注意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调解。
(5)保密原则。保密原则是当事人愿意在调解过程中透露给调解员谈判底线,与调解员建立信任关系的重要保障。保密原则主要体现在下列三个方面:一是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要求或同意公开的除外;二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公开;三是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应当对在调解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保守秘密,以保证调解保密原则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