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动态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建筑业发展实际,我局出台了《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南住建规〔202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信用管理;全市,各县、城区、开发区按照本办法,执行统一的信用管理标准。
二、信用评价内容和标准。
(一)信用信息由综合实力、奖项、优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构成;信用信息评价实施优良信用行为加分、不良信用行为扣分累计计分制,加分不设上限,扣分不设下限。
(二)结合近年来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情况和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际,信用评价由综合评价和专业评价构成,专业评价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开评价。其中,综合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共27条,主要为履行社会责任、建筑业产值和纳税贡献、人才引进、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评价;专业评价按房屋建筑类和市政基础设施类分开评价,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共26条,主要为施工现场管理、工程获奖方面的行为评价。
三、信用信息的有效期。
《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信用信息的有效期自该信息参与信用评价之日开始计算,有效期为一年。即,信用信息的有效期以评价计分生效日为起点计算,而不是该信用行为的发生之日起计算。
四、信用评价异议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录入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后,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信息实时同步在南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布。对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企业或个人,可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记录该信用信息的建设信用管理单位书面提出异议申请。
五、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
(一)企业信用评价分值运用到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使用的信用评价分为:综合评价得分+房屋建筑专业得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使用的信用评价分为:综合评价得分+市政基础设施专业得分。分值的具体运用方法在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二)因信用行为加分均不设上限,为客观全面记录企业的信用行为信息,同时兼顾信息评价得分在招投标中的合理运用,当企业信用评价分超过100分时,仍按100分运用招投标活动中。
(三)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南宁市各级住建部门对其动态核查及差别化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