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相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提升企业办理业务的便利度,根据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际,我局制定《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2.0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各单位于8月12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局,逾期视为无意见。电子版盖章发邮箱:nnjwszzak@126.com
附件: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2.0版)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4日
(联系人:陈辉,联系电话:5578360/18174724485)
附件
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2.0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相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提升企业的便利度,根据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际,优化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并联验收、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通过南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实行全程网上办理。
二、适用范围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方案。
三、竣工联合验收内容
(一)联合验收事项:规划条件核实、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市政公用服务接入事项。办理联合验收的配套验收事项包括:排水工程接入验收、通信设施接入验收、燃气管道接入验收、供电工程接入验收、供水工程接入验收符合国家标准验收等。
四、竣工联合验收条件
(一)已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多测合一工作,并出具测绘报告;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已拆除;具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条件。
(二)已按照施工图纸消防设计要求建成,并具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条件。
(三)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按照已审核批准各专项施工图纸设计要求施工完成。
(四)已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工程档案整理,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有关参建单位人员对建设工程档案完成验收。
(五)电梯等特种设备安装工程已按照规定完成施工,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联合验收启动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及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同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质量竣工验收。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履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职责,按照规定参加质量竣工验收,并对所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五、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牵头部门
1.按照管理权限,市、县(城区、开发区)两级住建部门分别牵头协调所监督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
2.汇总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流程图。
3.督促参与联合验收的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
(二)参与验收的各主管部门
1.各有关部门按职能权限负责相应的专项验收工作,明确各专项验收(备案)的受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法律法规依据等,制定各专项的办事指南并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
2.按职责分工审查专项验收(备案)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受理意见,开展各专项验收(备案)工作,按规定时限出具专项验收(备案)意见。
3.专项验收(备案)职权已委托或下放各县、城区、开发区实施的,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各县、城区、开发区有关部门按要求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六、联合验收程序
(一)网上申请
建筑工程项目已完工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通过南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提出申请,按照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在系统中上传一套竣工图纸(含消防、人防)和所需材料,并选择工程验收所涉及的各专项验收(备案),系统将申请验收资料推送至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二)资料审核
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自收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南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反馈审核意见。
牵头部门汇总各专项主管部门资料审核情况,自收案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资料齐全、符合申请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并要求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充材料经所涉及部门审核通过后,牵头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逾期未补齐材料或者材料审核仍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开展验收
对已受理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审批用时),牵头部门确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意见,协调确定现场统一验收时间,通过系统通知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提醒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不需现场验收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系统反馈不需现场验收的意见给牵头部门。
牵头部门按约定时间统一组织各专项主管部门赴现场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完成),各部门验收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到现场开展各专项检查验收(备案)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可快速整改完毕的,各部门应及时指导建设单位于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确认。
对各主管部门现场验收时要求建设单位补充的相关材料,建设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申报系统补充上传,参建单位主体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在质量竣工验收监督通过后,也在此阶段上传。
各专项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填写各专项验收意见,验收(备案)通过的,填写通过意见;验收(备案)不通过的,填写不通过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
(四)出具结果
对所有专项验收(备案)都通过的项目,牵头部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出具《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并自动关联建设单位上传的验收图纸。建设单位直接在系统中下载打印,系统同步将结果推送至不动产登记部门。
联合验收实行“一票否决”方式,各专项验(备案)有不通过的,牵头部门汇总需整改问题,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结果通知书,对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告知。
各专项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需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已合格的专项验收(备案)结果继续保留有效),涉及的主管部门在重新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和在系统填写验收意见,验收(备案)全部通过后,牵头部门在重新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七、其他事项
(一)加强承诺事项收口管理
建设单位在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等许可阶段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的承诺事项未完成的,不得申请联合验收。
(二)市政公用服务事项接入实施信用监管
建设单位在申请联合验收的同时提交限时完成市政公用服务事项接入办理承诺书。对于违反承诺的建设单位,将其纳入信用失信名单范畴,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通报失信行为,同时牵头部门会同其专项部门对建设单位实施差异化的审批和监管措施。
(三)提供提前指导服务
正式申请联合验收前,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通过系统申请提前服务一次,牵头部门将建设单位申请的提前指导服务事项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应专项验收部门,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收到通知后,于8个工作日内完成指导工作。
(四)竣工联合验收对象
建设单位可按照项目实际情况,按项目、按开发期、按施工标段、按单位(子单位)工程申请开展竣工联合验收。原则上验收对象涉及的验收事项应一次性申请。
(五)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实行承诺制
建设工程档案分房建工程档案、市政工程档案、人防工程档案三种,实行承诺制,建设单位承诺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给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并提交承诺书。
(六)实行承诺制受理
因特殊情况缺少某项验收材料,由建设单位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并承诺限期补齐的,可容缺受理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七)合并竣工联合验收备案
竣工联合验收通过后,发放《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意见书》,意见书中增加“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备案”,不再单独核发《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