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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31日 16:54               来源: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及目的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9年12月23日印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并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作为管理我市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20年4月1日失效。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两部委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加强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管理,同时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我局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制定了《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政府投资条例》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 号)

(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20〕4 号)

(八)《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南府办函〔2020〕92号)

三、主要内容

《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选择、项目发包节点、项目合同价确定、项目分包、项目变更及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等内容。

(一)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选择。明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对适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建设项目做了大致的分类,地质条件不复杂、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施工难度不大的项目,可以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原则上陈列布展类、古建筑修缮类项目不得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原《实施细则》要求国有资金投资(含财政投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项目采用总承包模式需要向项目管辖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纳入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试点的书面申请,非国有投资的企业投资项目需要向项目管辖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纳入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试点的书面报告。此次修改后,建设单位选择总承包模式不再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节点。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原《实施细则》规定,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以国有资金投资(含财政投融资资金)为主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在方案设计批复后或者初步设计批复后招标。此次修改后,进一步规范了政府投资项目发包时间节点,即原则上要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才能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价。工程总承包项目应采用总价合同,中标价即合同价。明确了合同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形,合同中应当约定合同价款的确定及调整办法,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原《实施细则》按照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前后两个不同发包时间节点采用不同方式确定实际合同价,此次修改,明确中标价即为合同价。

(四)工程总承包项目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修改后明确了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变更。经审查批准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不得随意变更和突破,原则上不允许新增建设内容以施工图设计变更形式纳入原建设项目,新增建设内容应重新立项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确需调整初步设计和概算的,需按照南宁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程序报请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复。项目施工阶段应严格按图施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确定的建设内容;符合工程变更情形的政府投资项目,需按照南宁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程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相关变更备案手续。修改后进一步明确了工程变更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六)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并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参建单位应按照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工程总承包单位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信用体系有关管理办法,扣减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工程总承包项目相关责任从业人员的信用分并追究法律责任。五方责任主体存在相应质量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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