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听取了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章程》的说明,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章程》。经市民政局核准备案,现将核准备案后的《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章程》(2024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原《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章程》同时废止。
附件:《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章程》(2024版)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
2024年1月8日
附件: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章程(2024版)
(经2023年12月29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Nanning Association of Quality and Safety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英文缩写:NAQSCP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全市热心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企事业单位、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服务发展的理念,团结、组织全体会员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达标管理,推动技术进步,优化质量安全组织机构,促进企业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协调各方关系,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做好政府部门的参谋与助手,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学术研究和市场调查,为提高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整体水平,促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努力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会高度重视和积极开展党建工作,积极发展党组织,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间组织登记机关南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共南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委员会工作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F座280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参与和协助编制近期和中长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发展规划以及地方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规范;
(二) 在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统筹下,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知识方面的业务培训和再教育工作,开展质量安全技术咨询服务及科研成果展示展览工作;
(三) 参与和指导全市建筑业企业质量安全信誉等级评定工作。开展建筑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档案资料、安全标志、标牌的编制工作;
(四) 按照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企业质量安全方面的先进企业、先进个人、争创市级城市建设精品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等评优评先工作;
(五)协助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专家对重大施工方案进行科学论证;
(六) 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指导和工作交流,与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司组成建筑意外伤害险服务中心,开展施工现场风险评估、防灾防损、理赔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督查;
(七) 协助开展全市建筑施工现场劳保用品、安全防护用具、建筑材料的调研、评价工作;
(八) 大力推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水平、开展提升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机具的安全评审、推广应用工作;
(九) 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网络,积极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的质量安全前沿信息。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动态、安全隐患、文明施工、扬尘污染等问题的调研工作,适时提出有益的建议和管理对策;
(十) 适时组织召开会员单位质量安全技术和管理的经验交流和研讨,学术论文的发布发表。组织会员单位互相观摩学习,“走出去”向外省市学习质量安全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十一)接受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委托,开展南宁市工程系列住建行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
(十二)根据建设行业发展的特点,设立专业分会,组织开展专业内的研究、培训、交流等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化、精细化的服务。
(十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上级党组织党建工作部署,扎实推进两新组织党组织各项工作,实现党建与业务同频共振、融合发展。
(十四) 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吸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为南宁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开发、监理、科研设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建筑安全防护用具生产、经营和建筑机械设备的管理、制造、安装、租赁、检测及建筑制品产销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会员必须是对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特殊贡献和影响的专业人士。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的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 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 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理事4/5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执行。届中调整理事的人数不超过原有理事人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会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采取选任制,选任制的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人数3名。监事会设正主任1名、副主任2名,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 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
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 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分支机构与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活动的机构,是协会的组织基础。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协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南宁”、“全市”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接受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协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九条 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依协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协会应将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四十一条 协会要加大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支机构可按学会有关规定进行撤销。
第四十二条 协会决定变更、注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协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销。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捐赠收入;
(三) 政府补助收入;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展开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管理办法的制订或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严格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南宁市民政局、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有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关下载:
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章程》(2024版)的通知——南建质安协〔2024〕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