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桂工信节能〔2017〕866号)、《南宁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南工信规〔2020〕2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局定于2024年5月起对我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展质量监督检查。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在南宁市辖区内,已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生产企业,已投产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二、主要检查内容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具备专业承包资质条件。
(二)主要人员、机械设备、试验室及仪器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三)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试验室质量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是否严格执行原材料检验、出厂检验制度,出厂质保资料是否齐全。
(五)生产原材料、出厂混凝土拌合物、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是否合格。
(六)是否违规使用海砂。
三、检查方式
市住建局组成检查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全市辖区范围内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发现存在问题较多、拒不整改或整改敷衍、违法违规生产等情况的生产企业,检查组将与工程监督部门联动,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建筑材料实施差别化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和监督抽测的频率。
四、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2024年5月至12月上旬。
五、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对检查发现生产企业存在违反规范标准生产等行为,检查组将下发执法检查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如检查发现生产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问题,将不定期予以通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1.未按规定进行配合比设计,实际生产的配合比与提供给使用单位的配合比、生产企业设计(批准生产)配合比不一致的。
2.试验数据不真实或者未经试验就出具检测结果、检测报告,原材料未经检验就使用,出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未进行检验的。
3.监督抽测中发现不合格事项的。
4.未按期完成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敷衍的。
5.其它影响产品质量的生产管理和试验检验行为。
(二)检查发现生产企业违法生产、向在建建设工程项目供应不合格建筑材料的,检查组将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从严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生产企业要充分认识本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安排熟悉资质管理和试验室管理及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工作人员配合监督检查。
(二)监督抽测中发现的不合格事项,检查组应及时向生产企业发出执法检查责令整改通知书,被责令整改的企业应按期完成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回复材料。
(三)参与监督检查的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要按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检测,做好必要的影像记录,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检测结果公正性。不得私下接触受检企业和工程项目的人员,不得进行利益交换,不得篡改检测数据和检测结果,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通报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参加检查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