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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工程系列住建行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专家库成员的通知——南建质安协职〔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7日 16:57               来源: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工程系列住建行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组建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职办〔2000〕61号)、《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组建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14〕72号)及《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职称评审专家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南职办〔2020〕1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充实完善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工程系列住建行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经研究,决定对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工程系列住建行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专家库进行推荐补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委库成员的要求

(一)根据《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同意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及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组建南宁市工程系列住建行业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的通知》(南职字〔2023〕73号)文件精神,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工程系列住建行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的14个专业范围为:建筑工程管理、市政公用工程、市政给水排水、市政道路与桥梁、市政绿化、市政照明、暖通空调、建筑智能、消防工程、建筑艺术与装饰、绿色建筑、燃气工程、市政轨道、建筑物理。

评委专家的推荐应体现专业化评审的要求,各单位要按照上述本职改办评审专业范围,并对照新修订的《广西职称评审专业目录》中工程系列住建行业所指定的专业明细(附件1),认真推荐评委专家。

(二)根据相关规定,各单位不宜推荐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及不能履行评委职责的人员作为评委库成员。

(三)已入库其他评委会的专家仍可被继续推荐,但推荐的专家最多不超过入选两个不同评委专家库。同一单位入选同一评委专家库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四)中级评委库成员中,原则上40岁以下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成员应占一半以上。

二、推荐评委库成员的条件

入库评委应具备桂职办〔2000〕61号、桂职办〔2014〕72号文规定的相关条件,具体如下: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政策观念强,能认真履行评委职责,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能参加正常强度的职称评审工作,且本人自愿。

(二)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且担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具有扎实的基本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在工作中业绩突出,能解决工作中较复杂的理论技术问题,取得过本专业有科研、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四)在职在岗,身体健康,具备计算机应用能力。

三、评委库成员入库程序

评委库人选由各企事业单位或非公有制单位组织推荐和民主推荐产生。原评委库成员需重新填报推荐材料,以便及时更新评委库个人信息。拟入库专家经所在单位审核推荐、本职改办初审,并经市住建局职改办核准后报市职改办备案。

四、纪律要求

在评委库的调整和管理工作中,各单位务必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对外公布评委库人员推荐名单。入评委库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参与职称评审工作,如在参与职称工作中有任何违纪违规现象发生,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取消其评委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评委库信息报送要求

(一)所需材料

各单位推荐评委库成员,均须填写《评委库成员推荐表》(附件2)和《评委库成员推荐名册》(附件3),并附上推荐材料中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复印件。其中“基层单位推荐意见”栏应填写所在单位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以上材料均须提供纸质盖章文件一式两份,并将可编辑的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PDF扫描件以文件压缩包形式(压缩包以单位名称+推荐专家材料命名)发至邮箱:820004103@qq.com 。

(二)报送时间

请各单位务必于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18:00前将推荐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本职改办,逾期不予受理。

(三)联系方式

材料报送地址: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工程系列住建行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F座2802室)。

本职改办联系电话:0771—2808870。

 

附件:1.《广西职称评审专业目录》(2020节选)

2.评委库成员推荐表

3.评委库成员推荐名册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工程系列住建行业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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