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该评价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含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及监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量化评分。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信用评价标准。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信用评价办法,但所设标准不应与本办法信用记录指标计分项重复。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和评分办法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由企业的基本情况、管理指标、信用记录指标三部分组成(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
(一)基本情况是指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满分为8分。
(二)管理指标是指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项目经理到岗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满分为67分。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是指对企业承建在建项目的现场管理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满分为45分。
项目经理到岗情况是指对项目经理平均到岗率评分,满分为3分。
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是指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得分、企业承建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率以及智慧工地覆盖率分别进行评分,满分为9分。
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是指对企业实名信息采集率、工人月考勤合格率、工资平台代发率、专用账户绑定率、一金七制完成率等进行综合评分,满分为10分。
(三)信用记录指标是指对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分别进行评分,满分为25分,信用记录基础分为5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到本项0分为止。
(四)当施工专业承包企业承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项目时,按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方式评价企业信用。
第六条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由企业的基本情况、管理指标、信用记录指标三部分组成(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2)。
(一)基本情况是指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满分为8分。
(二)管理指标是指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满分为67分。
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是指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得分以及企业承建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率分别进行评分。
(三)信用记录指标是指对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分别进行评分,满分为25分,信用记录基础分为5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到本项0分为止。
第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由企业的基本情况、现场监理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三部分组成(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3)。
(一)基本情况是指监理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
满分为8分。
(二)现场监理管理指标是指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和总监理工程师到岗情况,满分为67分。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是指对企业在工程项目监理工作中履行监理职责的行为表现,包括项目监理机构管理、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管理监理、现场文明施工监理履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分,满分为52分。
总监理工程师到岗情况是指对总监理工程师到岗率进行评分,满分为15分。
(三)信用记录指标是指对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分别进行评分,满分为25分。企业的信用记录基础分为5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到本项0分为止。
第三章 评价信息采集和公布
第八条 企业的基本情况从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以下简称“桂建云”平台)采集。
第九条 施工企业管理指标、现场监理管理指标从以下业务系统采集:
(一)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从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采集(以下简称“质安监系统”)。
(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得分、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率、智慧工地覆盖率分别从“桂建云”平台的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模块、建筑工程安责险模块、智慧安全监管模块采集。
(三)企业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项目经理到岗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到岗情况从广西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桂建通”平台)采集。
第十条 信用记录指标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遵循“谁录入,谁负责”原则,从“桂建云”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西)采集。
(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与建筑行业相关的良好社会声誉等信息,包括:企业获得荣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受到表彰、其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良好行为等,由企业据实录入“桂建云”平台,注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所录信息由注册地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区外企业录入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
(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不履行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受到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各领域各类失信信息;其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不良行为。
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采集,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录入“桂建云”平台。
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由“桂建云”平台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西)申请共享,实现自动采集。
其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不良行为,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录入“桂建云”平台。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每月更新(在次月10日前完成),通过“桂建云”平台公布。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披露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自该信用信息认定或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处于持续状态的,披露期限自不良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披露期限内的信用信息纳入信用评价范围。披露期限届满后的信用信息不参与信用评价,不作为信用奖惩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布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结果可应用于我区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可按自愿原则,自行决定在招标投标中是否应用。
信用评价结果使用在招标项目时,投标人企业信誉实力分应由自治区级、市级两部分信用评价分按比例折算组成,具体标准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招标文件范本执行。
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从事与工程建设相关活动中,查验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创先评优、政策扶持、动态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依法对企业实施以下差别化管理措施:
(一)对信用分排名前10%(含10%)的企业实行守信激励机制。
⒈ 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创先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⒉ 优先给予政府政策优惠或政策扶持。
⒊ 在项目监督中,减少日常检查频次。
(二)对信用分排名后10%(含10%)的企业实行失信惩戒机制。
⒈ 原则上不得参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创先评优活动。
⒉ 原则上不得列入政策优惠、扶持对象。
⒊ 在项目监督中,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
第五章 信用信息修复和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遵循“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自收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共享的信用信息修复认定文书之日起,于3个工作日内终止公开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异议处理遵循“谁录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企业,可使用“桂建云”平台异议上报功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信息、有效的联系方式和相关证据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信用信息产生部门核实后,根据核实情况修正信用评价结果或驳回。对司法裁决、行政处罚等的异议处理,国家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修复和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信用信息参与信用评价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并接受社会监督,未依照本办法履行工作职责的,依法予以处理。对于违规认定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违规撤销或篡改信用信息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桂建发〔2017〕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桂建发〔201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桂建发〔2018〕13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修订稿的通知》(桂建管〔2019〕46号)同时废止。
附件:⒈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4版)
⒉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4版)
⒊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4版)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4版)
附件1-1施工总承包企业基本情况评价标准
项目 | 类别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分) |
基本情况 (满分8分) | 注册登记信息 (满分5分) | 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入库“桂建云”平台后系统自动评分。 | 5 |
资质信息 (满分3分) | 企业每晋升一项施工总承包或施工专业承包资质等级(不包括三级升二级)。 | 每项加1分,有效期2年 | |
企业每新增一项施工总承包或施工专业承包资质类别。 | 每项加1分,有效期2年 |
注:
⒈ 企业注册登记信息长期有效。
⒉ 资质加分有效期自“桂建云”平台企业资质信息变更之日起算。
附件1-2 施工总承包企业管理指标评价标准
项目 | 类别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分) | 采集系统 |
管理指标 (满分67分) | 现场质量安全 管理情况 (满分45分) | 根据施工企业承建在建项目的现场管理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工程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分的45%进行折算。(详见附件1-3) |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得分= (100-施工企业周期计分值)*45% | 质安监系统 |
项目经理到岗 情况 (满分3分) | 根据项目经理平均到岗率X评分。 | X≥80%,得3分; 70%≤X<80%,得2.5分; 60%≤X<70%,得2分; 50%≤X<60%,得1.5分; 40%≤X<50%,得1分; 0%≤X<40%,不得分 | “桂建通”平台 | |
企业安全生产 情况 (满分9分) | 1.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得分的4%进行折算(4分) | 该项得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得分*4% | “桂建云”平台的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模块 | |
2.根据企业承建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率评分(3分) | 该项得分=3*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率 | “桂建云”平台的建筑工程安责险模块 | ||
3.根据企业在建项目的智慧工地覆盖率评分(2分) | 智慧工地覆盖率≥ 80%,得2分; 50%≤智慧工地覆盖率< 80%,得1分; 智慧工地覆盖率< 50%,不得分。 | “桂建云”平台的智慧安全监管模块 | ||
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满分10分) | 1.根据企业承建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率评分(1分) | 保证金缴存率=100%,得1分; 95%<保证金缴存率<100%,得0.7分; 90%<保证金缴存率≤95%,得0.4分; 保证金缴存率≤90%,不得分。 | “桂建通”平台 | |
2.根据工资专用账户绑定率评分(2分) | 专用账户绑定率=100%,得2分; 90%≤专用账户绑定率<100%,得1分; 80%≤专用账户绑定率<90%,得0.5分; 0%≤专用账户绑定率<80%,不得分。 | |||
3.根据企业承建在建项目工人劳动合同上传率评分(1分) | 劳动合同上传率≥95%,得1分; 90%≤劳动合同上传率<95%,得0.7分; 85%≤劳动合同上传率<90%,得0.4分; 0%≤劳动合同上传率<85%,不得分 | “桂建通”平台 | ||
4.根据企业承建在建项目工人平均绑卡率评分(1分) | 工人平均绑卡率≥95%,得1分: 90%≤工人平均绑卡率<95%,得0.7分; 85%≤工人平均绑卡率<90%,得0.4分; 工人平均绑卡率<85%,不得分。 | |||
5.根据企业承建在建项目平均考勤率评分(1分) | 项目平均考勤率≥90%,得1分; 70%≤项目平均考勤率<90%,得0.7分; 50%≤项目平均考勤率<70%,得0.4分; 项目平均考勤率<50%,不得分。 | |||
6.根据企业承建在建项目线上代发率评分(1.5分) | 项目线上代发率≥80%,得1.5分; 70%≤项目线上代发率<80%,得1.2分; 60%≤项目线上代发率<70%,得0.9分; 50%≤项目线上代发率<60%,得0.6分; 40%≤项目线上代发率<50%,得0.3分; 项目线上代发率<40%,不得分。 | |||
7.根据企业承建在建项目人员线上代发率评分(2.5分) | 人员线上代发率≥80%,得2.5分; 70%≤人员线上代发率<80%,得2分; 60%≤人员线上代发率<70%,得1.5分; 50%≤人员线上代发率<60%,得1分; 40%≤人员线上代发率<50%,得0.5分; 0%≤人员线上代发率<40%,不得分。 | “桂建通”平台 |
注:
⒈ 无在建项目的企业,管理指标得分为上个月所有参评施工总承包企业该指标的平均分。
⒉ 工资保证金缴存率=企业已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免缴存且已提供佐证材料)的在建项目数/企业全部在建项目数。
⒊ 工资专用账户绑定率=企业全部在建项目中按规定绑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项目数/在建项目总数。
⒋ 工人劳动合同上传率=企业全部在建项目签订并上传工人劳动合同数/在场工人总数。
⒌ 工人平均绑卡率=企业全部在建项目在场工人绑卡数/在场工人总数。
⒍ 项目平均考勤率=有考勤项目数/在建项目总数。
⒎ 项目线上代发率=在“桂建通”平台有工资代发记录的项目数/在建项目总数。(每月5日取数,核算上上月项目线上代发率,作为评分依据)
⒏ 人员线上代发率=企业全部在建项目工人工资实发人数/应发总人数。(应发人数指月考勤天数≥7天的工人数,每月5日取数,核算上上月人员线上代发率,作为评分依据)
⒐ 项目经理平均到岗率=企业每个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到岗率之和/企业项目经理总人数(每个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到岗率=项目经理出勤天数/项目在建天数)
⒑ 除工资代发外,在建项目在项目注册15个自然日后纳入考核。
⒒ 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率考核2023年6月1日起开工的项目。
⒓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符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缴存条件的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率一项得满分,以“桂建通”平台推送数据为准。
附件1-3
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评分内容和评分办法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得分(满分45分)
一、评分内容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得分依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规定周期内对施工企业的现场管理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分户验收管理进行综合评价得分的45%进行折算,满分45分,评价结果自评价之日起180天内有效。具体评价指标由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部署的专项工作要求确定,根据实际情况动态更新。
各市、县(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监督计划对辖区内的在建项目进行监督评价,且每个项目180天内至少应评价一次。
二、评分办法
⒈ 施工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得分=(100-施工企业周期计分值)*45%。
⒉ 施工企业周期计分值为:P1=,其中:
P1:施工企业周期计分值。
:施工企业计分周期内(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已进行监督评价的在建项目计分值总和。
Xi:施工企业的单个项目计分值(若单个项目在计分周期内进行了多次评价,则该项目的计分值为多次评价计分值的平均值)。
N1:施工企业在计分周期内已进行监督评价的在建项目总数。
相关评分表格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监督评价办法(试行)》(桂建发〔2022〕2号)的评价附表。
例:某一周期内,A公司在全区范围内已开展监督评价的项目有5个,每个项目计分值分别为6分、7分、8分、9分、10分,则该公司周期计分值为(6+7+8+9+10)/5=8分,施工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得分为(100-8)*45%=41.4分。
附件1-4 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记录指标—良好行为评价标准(得分项)
项目 | 类别 | 最高分值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分) | 有效期(月) |
信用记录指标(基础分5分,满分25分)—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 国家级、省部级及省级工作部门荣誉 | 20分 | 企业每获得一项国家科学技术奖 | 5 | 36 |
企业每获得一项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 | 4 | ||||
企业承建工程每获得一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 | 4 | ||||
企业承建工程每获得一项: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国家级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学习交流项目、国家级行业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 | 3 | ||||
企业每获得一项: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 | 3 | ||||
企业每获得一项:国家级行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一类成果、国家级行业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竞赛成果 | 2 | ||||
企业每获得一项主席(省长)质量奖 | 4 | 24 | |||
企业每获得一项:主席(省长)质量提名奖、省级科学技术奖 | 3 | ||||
企业承建工程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评价为省级行业优质建设工程的 | 2 | 24 | |||
企业每获得一项:省级五一劳动奖状、省级五一劳动奖章、省级工人先锋号 | 2 | ||||
企业承建工程每获得一项省级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一类工地 | 2 | ||||
企业承建工程每获得一项省级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二类工地 | 1 | ||||
企业每主编一项房屋市政方面的省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 | 1.5 | ||||
企业承建工程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评价为省级行业建设优质结构工程的 | 1 | ||||
企业承建工程每获得一项:省级行业优质建筑装饰工程、省级行业建筑业绿色施工工程 | 1 | ||||
企业每获得一项命名省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 | 1 | ||||
企业每获得一项命名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 | 0.5 | ||||
企业每获得一项省级行业工程建设工法 | 0.5 | ||||
企业参与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级住建系统工会组织的建筑领域技能竞赛获得竞赛各赛项单项名次的 | 第一名:2 | 12 | |||
第二名:1.5 | |||||
第三名:1 | |||||
社会荣誉 | 15分 | 其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良好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企业积极配合全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工作等中央或国务院的各项督查检查,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办展会展览活动,参与承办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观摩活动、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抢险等获得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表彰、奖励、表扬等 | 国务院通报:5 | 24 | |
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级人民政府通报:4 | |||||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设区市级人民政府通报:3 |
注:
⒈ 获奖项目参建单位减半得分。
⒉ 良好行为证明材料以认定部门颁发的表扬表彰文件、获奖证书或官网公告为准。有效期以证明材料落款之日起计算。
⒊ 观摩活动是由主管部门举办的,涉及质量、安全、农民工、装配式建筑等方面的工程观摩。
⒋ 本办法采用得(减)分衰减制,即信用记录得(减)分中各指标有效期超过12个月的,所得(减)分值在有效期前12个月按100%得分计算,在第13—24个月期间按照60%得分计算,在第25—36个月期间按照30%得分计算。
⒌ 与此表对应的外省颁发奖项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认定。
⒍ 仅对全国和省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奖文件中载明的企业进行加分。
附件1-5 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记录指标—不良行为评价标准(减分项)
项目 | 类别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分) | 有效期(月) |
信用记录指标—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最高扣25分) | 质量安全事故 | 企业每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 6 | 12 |
企业每发生一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 4 | |||
行政处罚 | 企业在建筑活动中每受到一次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 | 6 | ||
企业在建筑活动中每受到一次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且罚款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或被责令停产停业的 | 4 | |||
企业每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次 | 4 | |||
企业在建筑活动中每受到一次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且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 3 | |||
企业在建筑活动中每受到一次有关部门警告、通报行政处罚的 | 2 | |||
其他行为 | 其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不良行为 | 酌情扣分 | 12 | |
对发现企业存在在建项目未纳入实名制监管 | 每发现一个扣1分,最高扣5分 | 企业整改完成前 |
注:
⒈ 有效期以录入“桂建云”平台之日起计算。
⒉ 行政处罚以有关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通报文件为准。
⒊ 在建项目未纳入实名制监管:2024年1月1日以来在质安监系统完成报监并已开工的工程,未在“桂建通”平台创建实名制监管项目,也未与“桂建通”平台实名制监管项目进行关联的,视为未纳入实名制监管。
⒋ 对于企业是否存在在建项目未纳入实名制监管情况,通过“桂建通”平台与质安监系统数据对比、日常监督检查、欠薪投诉核查等渠道获取。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4版)
附件2-1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基本情况评价标准 | |||
项目 | 类别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分) |
基本情况 (满分8分) | 企业注册登记信息 (满分5分) | 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入库“桂建云”平台后系统自动评分 | 5 |
企业资质信息 (满分3分) | 企业每晋升一项施工总承包或施工专业承包资质等级(不包括三级升二级) | 每项加1分,有效期2年 | |
企业每新增一项施工总承包或施工专业承包资质类别 | 每项加1分,有效期2年 |
注:
企业注册登记信息长期有效。
资质加分有效期自“桂建云”平台企业资质信息变更之日起算。
附件2-2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管理指标评价标准
项目 | 类别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分) | 采集系统 |
管理指标 (满分67分) | 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得分的52%进行折算(52分) | 该项得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得分*52% | “桂建云”平台的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模块 |
根据企业承建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率评分(15分) | 该项得分=15*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率 | “桂建云”平台的建筑工程安责险模块 |
注:
1.无在建项目的企业,管理指标得分为上个月所有参评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该指标的平均分。
2.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率考核2023年6月1日起开工的项目。
附件2-3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信用记录指标—良好行为评价标准(得分项)
项目 | 类别 | 最高分值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分) | 有效期(月) | |||
信用记录指标(基础分5分,满分25分)—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 国家级、省部级及省级工作部门荣誉 | 20分 | 企业承建工程每获得一项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 | 5 | 36 | |||
企业承建工程每获得一项: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 | 4 | |||||||
企业承建工程每获得一项中国国际空间设计大赛(中国建筑装饰设计奖) | 3 | |||||||
企业每获得一项: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 | 3 | |||||||
企业承建工程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评价为省级行业优质建筑装饰工程、省级行业钢结构精品工程的 | 2 | 24 | ||||||
企业每获得一项:省级五一劳动奖状、省级五一劳动奖章、省级工人先锋号 | 2 | |||||||
企业每主编一项省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 | 1.5 | |||||||
企业每获得一项命名省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 | 1 | |||||||
企业每获得一项命名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 | 0.5 | |||||||
企业参与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级住建系统工会组织的建筑领域技能竞赛获得竞赛各赛项单项名次的 | 第一名:2 | 12 | ||||||
第二名:1.5 | ||||||||
第三名:1 | ||||||||
项目 | 类别 | 最高分值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分/次) | 有效期(月) | |||
社会荣誉 | 15分 | 其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良好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企业积极配合全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工作等中央或国务院的各项督查检查,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办展会展览活动,企业参与承办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观摩活动、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抢险等获得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表彰、奖励、表扬等 | 国务院通报:5 | 24 | ||||
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级人民政府通报:4 | ||||||||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设区市级人民政府通报:3 |
注:
⒈ 获奖项目参建单位减半得分。
⒉ 良好行为证明材料以认定部门颁发的表扬表彰文件、获奖证书或官网公告为准。有效期以证明材料落款之日起计算。
⒊ 本办法采用得(减)分衰减制,即信用记录得(减)分中各指标有效期超过12个月的,所得(减)分值在有效期前12个月按100%得分计算,在第13—24个月期间按照60%得分计算,在第25—36个月期间按照30%得分计算。
⒋ 与此表对应的外省颁发奖项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认定。
⒌ 仅对全国和省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奖文件中载明的企业进行加分。
附件2-4施工专业承包企业信用记录指标—不良行为评价标准(减分项)
项目 | 类别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分) | 有效期(月) |
信用记录指标—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最高扣25分) | 质量安全事故 | 企业每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 6 | 12 |
企业每发生一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 4 | |||
行政处罚 | 企业在建筑活动中每受到一次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 | 6 | 12 | |
企业在建筑活动中每受到一次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且罚款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或被责令停产停业的 | 4 | |||
企业每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次 | 4 | |||
企业在建筑活动中每受到一次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且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 3 | |||
企业在建筑活动中每受到一次有关部门警告、通报行政处罚 | 2 | |||
其他行为 | 其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不良行为 | 酌情扣分 | 12 |
注:
⒈ 有效期以录入“桂建云”平台之日起计算。
⒉ 行政处罚以有关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通报文件为准。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4版)
附件3-1 监理企业基本情况评价标准
项目 | 类别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分) |
基本情况 (满分8分) | 注册登记信息 (满分5分) | 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入库“桂建云”平台后系统自动评分 | 5 |
资质信息 (满分3分) | 企业每新增一项监理资质或每晋升一项监理资质等级(不包括丙级升乙级) | 每项加1分,有效期2年 |
注:
1.企业注册登记信息长期有效。
2.资质加分有效期自“桂建云”平台企业资质信息变更之日起算。
附件3-2 监理企业管理指标评价标准
项目 | 类别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 | 采集系统 |
现场监理管理指标 (满分67分) |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满分52分) | 根据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监理工作中履行监理职责的行为表现,包括项目监理机构管理、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管理监理、现场文明施工监理履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分的52%进行折算。(详见附件3-3) | 监理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得分=:(100-监理企业周期计分值)*52% | 质安监系统 |
总监理工程师到岗情况(满分15分) | 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平均到岗率Y评分。 | 总监理工程师平均到岗率为Y: Y≥30%,得15分; 27%≤Y<30%,得13.5分; 24%≤Y<27%,得12分; 21%≤Y<24%,得10.5分; 18%≤Y<21%,得9分; 15%≤Y<18%,得7.5分; 0≤Y<15%,不得分。 | “桂建通”平台 |
注:
⒈ 无在建项目的企业,管理指标得分为上个月所有参评监理企业该指标的平均分。
⒉ 总监理工程师平均到岗率=企业每个在建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到岗率之和/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总人数(企业每个在建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到岗率=总监理工程师出勤天数/项目在建天数)
⒊ 除工资代发外,在建项目在项目注册15个自然日后纳入考评。
附件3-3
监理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评分内容
和评分办法
监理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得分(52分),具体如下:
一、评分内容
监理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得分依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规定周期内对监理企业的项目监理机构管理、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管理监理、现场文明施工监理履职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得分的52%进行折算,满分52分,评价结果自评价之日起180天内有效。具体评价指标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部署的专项工作要求确定,根据实际情况动态更新。
各市、县(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监督计划对辖区内的在建项目进行监督评价,且每个项目180天内至少应评价一次。
二、评分办法
1.监理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100-监理企业周期计分值)*52%。
2.监理企业周期计分值为:P2=,其中:
P2:监理企业周期计分值。
:监理企业计分周期内(按合同约定中止监理的除外)已进行监督评价的在建项目计分值总和。
Xm:监理企业的单个项目计分值(若单个项目在计分周期内进行了多次评价,则该项目的计分值为多次评价计分值的平均值)。
N2:监理企业在计分周期内已进行监督评价的在建项目总数。
相关评分表格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监督评价办法(试行)》(桂建发〔2022〕2号)的评价附表。
例:某一周期内,A公司在全区范围内已开展监督评价的项目有5个,每个项目计分值分别为6分、7分、8分、9分、10分,则该公司周期计分值为(6+7+8+9+10)/5=8分,监理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得分为(100-8)*52%=47.84分。
附件3-4 监理企业信用记录指标—良好行为评价标准(得分项)
项目 | 类别 | 最高分值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分) | 有效期(月) |
信用记录指标(基础分5分,满分25分)—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 国家级、省部级及省级工作部门荣誉 | 20分 | 企业监理工程每获得一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 | 4 | 36 |
企业监理工程每获得一项国家优质工程奖 | 3 | ||||
企业监理工程每获得一项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国家级行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学习交流项目、国家级行业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 | 3 | ||||
企业每获得一项: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 | 3 | ||||
企业获得一项主席(省长)质量提名奖 | 3 | 24 | |||
企业监理工程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评价为省级行业优质建设工程、省级行业钢结构精品工程的 | 3 | ||||
企业监理工程每获得一项省级行业优质建筑装饰工程 | 2 | ||||
企业每获得一项:省级五一劳动奖状、省级五一劳动奖章、省级工人先锋号 | 2 | ||||
企业监理工程每获得一项省级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一类工地 | 2 | ||||
企业监理工程每获得一项省级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二类工地 | 1 | ||||
企业监理工程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评价为省级建设优质结构工程的 | 1 | ||||
企业参与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级住建系统工会组织的建筑领域技能竞赛获得竞赛各赛项单项名次的 | 第一名:2 | 12 | |||
第二名:1.5 | |||||
第三名:1 | |||||
社会荣誉 | 15分 | 其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良好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企业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办展会展览活动,参与承办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观摩活动、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抢险等获得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表彰、奖励、表扬等 | 国务院通报:5 | 24 | |
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级人民政府通报:4 | |||||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设区市级人民政府通报:3 |
注:
⒈ 良好行为证明材料以认定部门颁发的表扬表彰文件、获奖证书或官网公告为准。有效期以证明材料落款之日起计算。
⒉ 观摩活动是由主管部门举办的,涉及质量、安全、农民工、装配式建筑等方面的工程观摩。
⒊ 本办法采用得(减)分衰减制,即信用记录得(减)分中各指标有效期超过12个月的,所得(减)分值在有效期前12个月按100%得分计算,在第13—24个月期间按照60%得分计算,在第25—36个月期间按照30%得分计算。
⒋ 与此表对应的外省颁发奖项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认定。
⒌ 仅对全国和省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奖文件中载明的企业进行加分。
附件3-5 监理企业信用记录指标—不良行为评价标准(减分项)
项目 | 类别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分) | 有效期(月) |
信用记录指标—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最高扣25分) | 质量安全事故 | 企业每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 6 | 12 |
企业每发生一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 4 | |||
行政处罚 | 企业在建筑活动中每受到一次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 | 6 | 12 | |
企业在建筑活动中每受到一次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且罚款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或被责令停产停业的 | 4 | |||
企业每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一次 | 4 | |||
企业在建筑活动中每受到一次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且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 3 | |||
企业在建筑活动中每受到一次有关部门警告、通报行政处罚 | 2 | |||
其他行为 | 其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不良行为 | 酌情扣分 | 12 |
注:
⒈ 有效期以录入“桂建云”平台之日起计算。
⒉ 行政处罚以有关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通报文件为准。
文件下载: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