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的通知——南住建规〔2024〕11号​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6日 11:34               来源: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南宁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推动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南宁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对招标投标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控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落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

二、严格招标文件审查。招标人应当高质量地编制招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南宁)上提交项目登记有关材料时,应将招标人出具的《招标文件审查情况说明》(详见附件1)一并上传系统。

三、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招标人对招标人代表的选派、履职行为负责。无法派出招标人代表的,应对情况予以说明并承担相关责任。严禁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四、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招标代理机构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南宁)上提交中标结果公告有关材料时,应将招标人出具的《评标报告审查情况说明》(详见附件2)一并上传系统。

五、依法依规处理异议。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异议答复中应当包含调查认定的事实及相关处理依据。

六、加强招标档案管理。招标人应当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

七、本通知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招标文件审查情况说明(示范文本)

2. 评标报告审查情况说明(示范本文)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南住建规〔2024〕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的通知.wps



政策解读

、制定背景

2024年5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要求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2022年7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要求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加强评标报告审查等。为进一步规范南宁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在招投标活动中充分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推动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市住建局起草了《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的通知》主要是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进一步加强南宁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有关事项进行了细化,突出招标人在规范招标投标市场行为中的关键作用。具体包括招标人应在强化内部监督管理、严格招标文件审查、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加强评标报告审查、依法依规处理异议、加强招标档案管理等方面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招标活动,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