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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7日 11:26               来源: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制定《办法》必要性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动态监管,调动建筑业企业诚实守信的主动性,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在吸收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正文及附件。正文共十四条,附件为《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

正文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评价主体及其管理权限的划分。

第五条至第八条明确了信用信息的构成、管理平台、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南宁市BIM技术运用管理平台”为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平台。

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信用评价的计分规则及公布。信用评价实行累计计分和动态管理。企业信用分采取优良信息加分、不良信息扣分计分方式,总得分不设上限。

第十一条明确了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评价结果在评先评优、政策扶持、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实行差异化监管。

第十二、十三条信用修复规定。

第十四条明确办法的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附件《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列出了优良信息、不良信息的评分内容、评分标准及有效期。评分内容涉及的情形应为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宁市从事建筑业活动中发生的情形。

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中已设有的信用记录指标计分项,原则上不再纳入本办法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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