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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住建规〔2024〕10号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7日 11:22               来源: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南宁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桂建发〔2024〕5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平台。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企业的注册信息,包括资质类别等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程项目等相关信息。

优良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获得住建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认可、表彰、奖励的信息。

不良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被认定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各级政策文件规定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信息,及其他被住建部门依法认定为不良行为的信息。

第六条“南宁市BIM技术运用管理平台”为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平台。

建筑施工企业登录“南宁市BIM技术运用管理平台”注册后,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息、优良信息由企业在信用评价系统自行申报录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各级住建部门依权限审核。

不良信息由市、县(市、区)和开发区住建部门依管理权限采集、录入。

第八条 优良信息及不良信息经各级住建部门审核(或录入)后,在信用评价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即参与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审核或录入该信用信息的住建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查证属实的,予以更正。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累计计分和动态管理制。具体依据《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见附件)实施,优良信息加分,不良信息减分。

信用评价分值计算方法:企业信用分=基础信息分+优良信息分-不良信息分。

企业在信用评价系统完成有效基本信息填报的,获得10分基础信息分。

第十条 企业信用分在信用评价系统和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实时公布。信用评价结果按年度在信用评价系统和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公布,并同步推送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管理平台。

第十一条 南宁市各级住建部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规定在评优评先、政策扶持、日常监管等环节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信用分年度平均分90分以上的实施守信激励措施:

1.优先推荐参与住建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

2.优先给予政府政策优惠或政策扶持;

3.减少对项目的日常检查频次。

(二)信用分年度平均分10分以下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1.原则上不得参与住建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

2.不得列入政府政策优惠或扶持对象;

3.增加对项目的日常检查频次。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其不良信息公开期限内具有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向不良信息的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出具信用修复承诺;符合信用修复有关规定的,由认定部门按规定予以修复。

第十三条 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信用信息记录参与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南住建规〔2023〕4号)同时废止。


附件: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2024版)




附件

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

(2024版)

一、优良信息评价标准(加分项)

序号

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有效期(月)

1

企业获得市级最高质量荣誉

5

12

2

承办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及质量、安全、农民工、装配式建筑等方面)工程观摩活动

市级住建部门组织:6

县(市、区)、开发区级住建部门组织:3

12

3

承建工程在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符合管理要求,且成效显著,获得住建、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通报表扬

3

12

4

承建工程被市级住建部门列为装配式建筑、BIM技术、钢结构建造以及建筑垃圾减量化、再生建材应用等示范项目

3

12

5

承建工程在建设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取得良好效果

2

(一个自然年度内加分项目最多5个)

12

6

市级住建部门认定的良好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积极配合各项督查检查,参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课题研究,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建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抢险等获得政府及住建部门作出表彰、奖励、表扬等

市级住建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通报:5

县(市、区)、开发区级住建部门通报:2

12

7

企业或其承建工程参与、配合市级住建部门党组织、工会开展基层党建、工会委员会、项目工会建设(组建)等工作获得通报表扬,或在党组织、工会组织的技能大赛、劳动竞赛等相关评比、考评活动中获得优秀

3

12

8

承建工程获得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优质工程奖

1

(封顶得分10分。参建单位得分减半)

12

9

其它市级住建设部门认定的良好行为

酌情加分

12

注:优良信息证明材料以认定部门发布的表扬表彰文件、获奖证明文件或官网公告及其他认可文件为准。有效期以证明材料落款之日起计算。


二、不良信息评价标准(减分项)

序号

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有效期(月)

1

2023年6月1日后新开工的项目未按要求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2

12

2

在启动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承建工程未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落实建筑工地预警响应措施,被各级有关部门督查督办的

3

12

3

未按要求使用市级隐患治理信息系统(南宁市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的

3

12

4

承建工程被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且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问题隐患整改闭合回复的,或者被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3

12

5

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或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或因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不到位被有关部门通报的

3

12

6

未按要求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论证程序及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的

3

12

7

承建工程使用各级住建部门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施工工艺、设备或材料的

5

12

8

承建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一般事故:5

较大及以上事故:10

12

9

承建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事故处置程序落实“八个规定动作”的

5

12

10

承建工程被自治区住建部门列入严管工程名单的

5

12

11

承建工程现场使用无资质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的或者使用未经登记的混凝土搅拌车辆的

5

12

12

未履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被产权人投诉3次(含)以上或公众媒体曝光的

5

12

13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者假借拖欠农民工工资追讨工程款造成不良影响的

10

12

14

其他不符合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要求,且被各级住建、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约谈或通报的行为

3

12

15

企业在信用信息录入、申报中弄虚作假或其他不当行为的

10

24

注:有效期以信息录入并计分之日起计算。 


文件下载:

信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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